为了规范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局公开接收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电话:0471-4606102
传真:0471-4606093
邮箱:bmjyj_wxy@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市党政办公大楼1018室
邮编:010000
二、投诉举报须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
(四)事情起因、争议经过、进展情况等具体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处理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密码管理部门反映各类涉嫌违反商用密码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密码管理部门公开的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进行。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商用密码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渠道。
第七条 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
(四)事情起因、争议经过、进展情况等具体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举报的,密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投诉举报由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密码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密码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密码管理部门管辖。密码管理部门发现收到的投诉举报属于密码管理部门职责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密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选择由本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密码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接收,不得再次移送。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密码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密码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也可以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指定给其他下级密码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密码管理部门处理本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的,可以报请上级密码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以不同事实、理由和请求对同一对象多次提出投诉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
两名以上投诉举报人基于同一事由投诉举报同一对象的,可以按共同投诉举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投诉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1.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密码管理部门职责,或者密码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该投诉举报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导致难以在受理审查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经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受理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长受理审查期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应当基于事实,依法进行。以投诉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密码管理部门的询问,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复杂,难以在90日内办结的,经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合并处理的,办理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最后一次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检测、鉴定、技术评审以及涉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办结后,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话:0471-4608394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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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局公开接收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电话:0471-4606102
传真:0471-4606093
邮箱:bmjyj_wxy@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市党政办公大楼1018室
邮编:010000
二、投诉举报须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
(四)事情起因、争议经过、进展情况等具体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处理商用密码领域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密码管理部门反映各类涉嫌违反商用密码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密码管理部门公开的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进行。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商用密码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渠道。
第七条 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
(四)事情起因、争议经过、进展情况等具体事实、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举报的,密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投诉举报由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密码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密码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密码管理部门管辖。密码管理部门发现收到的投诉举报属于密码管理部门职责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密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选择由本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密码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接收,不得再次移送。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密码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密码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也可以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指定给其他下级密码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密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密码管理部门处理本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的,可以报请上级密码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以不同事实、理由和请求对同一对象多次提出投诉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
两名以上投诉举报人基于同一事由投诉举报同一对象的,可以按共同投诉举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投诉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决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1.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密码管理部门职责,或者密码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该投诉举报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导致难以在受理审查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经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受理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延长受理审查期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应当基于事实,依法进行。以投诉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密码管理部门的询问,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复杂,难以在90日内办结的,经密码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合并处理的,办理期限自密码管理部门最后一次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检测、鉴定、技术评审以及涉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办结后,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诉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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